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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勞工局籲資遣員工要通報!協助就業保雙贏
觀傳媒
發布於 10 個月前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如遇員工不適任或營運虧損等情形,需資遣員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在員工離職10日前,向勞工局辦理資遣通報,勞工局受理後,將由就業服務處針對需協助的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媒合適當職缺,或轉介職業訓練,協助被資遣員工短期內順利轉職再就業,避免勞工朋友落入失業困境而影響生計。

勞工局表示,常有公司來電詢問,員工表現不佳又不願配合改善,或生意不佳營收下滑、部門裁減致需減少人力時,該如何辦理資遣通報,才符合法令規定又兼顧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資遣」是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因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有減少勞工必要,或因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及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而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等行為。林局長呼籲,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如符合上述事由,都須於勞動契約終止日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勞工局提醒雇主,員工在職的最後一日往前推算10日為「資遣通報最遲通報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若最遲通報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次日為最遲通報日。舉例來說,雇主預定讓員工任職至2月6日,通報的最後一日原為1月28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則以該日的次日即1月29日(星期一)為通報的最後一日,雇主應於1月29日前為此員工辦理資遣通報。

實務上,常有雇主以為員工任職沒幾天可以不用通報,但實際上除員工任職未滿10日,可於員工離職3日內(含離職當日)辦理通報外,其餘都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通報;通報期間(此10日內),員工仍需出勤提供勞務或依規定申請休假或謀職假,如離職日期因勞資雙方協商後而有所異動,仍可於通報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修正。

勞工局補充,為便利事業單位辦理通報,勞工局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線上資遣通報-登入)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登入辦理,若事業單位無工商憑證,也可下載使用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以書面掛號郵寄通報。或至勞工局網站(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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