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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非法電動自行車上路 板監警聯合執法稽查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 年前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鑑於電動自行車事故愈來愈多,今(111)年7月至10月為全國取締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以及「追查非法改(組)裝製造或販售廠商」期間,新北板橋警分局為防制非法電動自行車上路,攜手板橋監理站人員昨(6)日晚間於板橋區溪城路共同執行聯合稽查取締改裝電動自行車勤務。

板橋警分局依轄內電動自行車常行駛路段規劃本次專案勤務,取締重點如下:擅自變更規格罰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此外,超速: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在道路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沒入車輛。

板橋分局長許芳毅呼籲,立法院已於111年4月19日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確規定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車輛要經過檢驗及型式審驗合格,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且需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若在修法施行前已檢驗、審驗者,應於修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牌。且將會針對轄內電動自行車易出沒或發生行車肇事之違規熱點、路線,彈性規劃勤務,加強用路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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