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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刑法修正案 毒駕比照酒駕 10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 年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警察執行臨檢勤務。(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台北市警察執行臨檢勤務。(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目前酒駕相關法條罰則規定,包含酒駕未肇事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將公布姓名照片…等。但除了酒駕外,吸毒駕(騎)車(毒駕),因毒品作用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亦是待改善的社會議題。對此,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兩修正草案,若毒駕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與酒駕相當,而毒駕肇事,如發生在國軍身上,亦將斲傷部隊戰力。本次兩法案修正有其必要性,係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可能因而發生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

國防部強調,「毒品零容忍」向來是國軍重要政策,本次「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同步修正,期能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作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憾事,以確保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

法務部指出,本次刑法修正重點,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俾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並杜絕任何僥倖。

法務部表示,就此次刑法修正,該部會特邀司法院、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本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檢察機關等,多次共同研商具體可行之處罰標準,並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國家之立法精神研擬,俟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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