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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兩岸條例修正案 離職核心產業3年內未經許可赴中 可罰1000萬元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 年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大陸委員會Facebook)(圖/大陸委員會Facebook)


近幾年雖然台灣與中國間政治交流雖不若以往暢旺,但民間與經濟交流仍持續發展。不過近年中國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的案例時有所聞,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指出,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圖/大陸委員會Facebook)

(圖/大陸委員會Facebook)

另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圖/大陸委員會Facebook)

(圖/大陸委員會Facebook)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法感謝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支持、社會各界提供寶貴意見,以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在法制上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阻不法,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優勢。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子法,陸委會也將積極與各主管部會協調,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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