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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酒駕被抓 竟然嚕警:恁就當我是停完車,才喝的唄!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 年前

記者許高祥/高雄報導



▲酒駕男過去都僥倖的逃過,這次踢到鐵板酒測超標,總算栽了!

高市岡山分局永安所員警日前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永達路口停等紅燈時,發現在旁的自小客車停駛超越停止線,阻礙左右來車通行於是上前示意路邊停車接受檢查;在員警盤詰該汽車駕駛邱姓男子(61年次)的過程中,邱男因一時緊張忘記戴上口罩,從口中散發出濃厚的酒氣讓員警懷疑有酒駕情形而依法對邱男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爲0.24 mg/L,超過法定標準值0.15mg/L,當場依法製單舉發並將使用車輛移置查扣;另外邱男此次爲10年間2度酒駕遭查獲,符合酒駕新制累犯要件,加重處罰。

據了解,該名邱姓男子在110年間已酒駕遭警查獲且汽車駕照也遭註銷;不知悔改的邱男仍然有酒後駕車的習性,自110年11月至今已遭永安所員警攔查3次之多,但每次的酒測值都未超過法定標準,員警也只能當場告誡並禁止繼續駕駛行為,僥倖的邱男過去都得意地向員警說:「我喝酒會算啦!被你們攔下來不會超過的啦!」。

原來邱男剛喝完保力達不久準備返家,認為距離家中不遠的一小段路程不會有事,萬萬沒料到返家途中會遭遇員警第4次的攔查!當邱男得知要酒測時還不斷地央求員警當作「是停完車後,下車才喝酒」放他一馬與以往自信得意的模樣判若兩人;而遲來的正義不會令人失望,這次踢到鐵板,酒測值超標了,這次總算栽了吧!

員警當場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第35條第3項等規定,分別舉發黃男行車超越停止線、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等行為,分別處以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及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及酒後駕車依其駕駛車輛最高額處罰並移置車輛查扣;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規定,酒駕、拒絕酒測累犯認定由5年延長為10年,如10年內酒駕或拒絕酒測二次以上累犯者(從108年7月1日起算),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台灣好新聞】提醒您 開(騎)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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