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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民代表會主席李錫欽,去(110)年6月間不滿代表同仁何建東,在網路發言指他對中央政府補助款使用不當,向宜蘭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之訴,案經宜蘭地檢署調查以不起訴處分,李錫欽不服提出再議,高等法院審查結果駁回再議處分。
羅東鎮公所於去年分別向國發會,內政部,體育署,宜蘭縣政府爭取五項地方建設補助款總計948萬元,適逢冠狀病毒疫情關係,羅東鎮民代表會停會無法逐項審查該預算使用情形,羅東鎮長吳秋齡雖帶領各課室主管向鎮代請求解套,經半數以上代表簽字同意,使用該筆補助款,鎮代會主席李錫欽則認為鎮公所先斬後奏,不尊重代表會。
鎮民代表何建東不滿主席李錫欽的作為,在LINE群組留言「貪得無厭,連中央補助款也要跟他談條件,那行政單位怎敢去爭取,鎮民權益在那裡,可悲」,李錫欽認為何建東箭頭指向他,暗指他涉及不法,因而向羅東分局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全案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後,檢察官認為何建東毫無犯意,給予不起訴處分,原告李錫欽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再議。
高等法院在駁回聲明書中指出,被告基於民意代表身份,質疑聲請人對於補助款使用之條件,其言詞與人民之公共利益有關,被告僅針對聲請人對於補助款使用有疑義,所為客觀之評價,被告應無毀謗聲請人名譽之犯意,被告所為善意評論尚難妨害聲請人名譽之犯意,自難構成妨害名譽之罪責,再議為無理由,告訴人不服本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託律師提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明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