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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電動二輪車列個人行動器具、強制掛牌投保
NOWnews
發布於 3 年前

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納管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地方政府自定行駛路線速限,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或是未懸掛牌照等狀況,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規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法中,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已領用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讀條文中也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載具。個人行動運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條文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未經型式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在道路行駛者沒入之。未滿14歲駕駛個人行動運具,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另外,租賃業者沒有在租借個人行動運具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式及道路行駛規定,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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