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臺灣的遠洋漁業實力豐厚,不少業者為了擴大高利潤、降低成本,會將船隻註冊於法規鬆散、勞力成本低廉的不同國家,這些掛籍他國、但由我國人負責經營、管理的「權宜船」成為了法律監管的漏洞,更衍生成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等犯罪的溫床。文化研究國際中心舉行「非船旗國之漁工人權問題對策:臺灣的實踐與課題」講座,找來擅長國際海洋法及漁業法規的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楊名豪進行演講,作為港口國的台灣,在法律上介入權宜船的實踐及尚待解決之課題。
2015年10月,歐盟認定台灣漁業充斥IUU非法漁業行為,違反「預防、制止和消除IUU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對我國遠洋漁業祭出「黃牌」警告。這些指控並非空穴來風,台灣過去經常發生漁船違規情事,包括我國漁豐168號自2009年起即名列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黑名單、20艘我國船舶違反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養護管理措施等,皆說明我國漁業在國際上之不良紀錄。
遭祭出黃牌後,漁業署推出一系列改革:在法律上完成制定《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推動遠洋漁船全面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設立24小時漁業監控中心(FMC)掌握我國遠洋漁船動態、落實卸魚聲明機制、指定32個國外港口、增聘漁業檢查員於國內外港口執行檢查、對非我國籍漁船執行港口國措施、增募海上觀察員提升觀察涵蓋率等措施。此外,漁業署也訂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稽核策略計畫、輔導並稽核出口業者確保其採購之漁獲物不涉及IUU漁業行為、確保水產品可追朔性,同時完成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之22個國家之合作安排、強化我漁船確實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範等。
為保障漁工的勞動權益,包括漁業署、勞動部及外交部等各部會,也在推動各項工作,包括研議C188公約國內法化、辦理外籍漁工仲介機構評鑑、勞動訪查員增額、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資訊機制、外籍漁工訪查、真人線上口譯服務等。
儘管政府確實推動不少改善,但針對權宜船還是存在諸多課題亟待解決。楊名豪表示,針對權宜船問題,不少討論聚焦要「廢除權宜船」,但他認為,「權宜船的存在有功過兩面,目前沒有看到有國家要廢除權宜船,國際法有想要去訂定一些規範,但並沒有要完全禁止;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也並未將禁止權宜船視為解決途」。他表示,我國船舶法並沒有採取「開放權宜船登陸制度」,不少人把權宜船看作是一項「制度」,其實權宜船更像是一種「現象」,且就算廢除現存相關管理辦法,是否能解決問題也是另一個問題。
從市場機制著手,我國已推動水產品的追溯機制、認證把關,但楊名豪指出,推動認證需要各環節廠商及主管機關的共同參與,專業性高,還有「因地制宜」的問題,我國重視的消費魚種與外國不同,外國水產不見得能適用此標章。此外,推動認證的成本高,也容易形成門檻。他指出,就算這些都做到位了,市場是否買單也是另一回事,消費者需意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並願意選擇認證產品才是關鍵,因此在推動認證同時也應同步推動消費者的意識啟發。
此外,他也指出,權宜船及漁業問題往往為涉外事務,但台灣特殊的外交處境讓外館調查相對困難,因為調查權宜船資訊需要國際合作,駐外法務秘書、移民秘書及海巡、警察聯絡官之間的協調也會左右成效。且處理權宜船需仰賴漁業署、外交部及勞動部等各機關依自身專業相互協助,橫向溝通需要更完整的統籌協調體制。最後,他提到C188公約國內法化,目前由勞動部主責,但他認為,漁業署長期管理外籍漁工雇用,經驗與資訊較完整,且已依《遠洋漁業條例》訂定《境外雇用非我國籍船源許可及管理辦法》管理「境外僱用型」漁工,或許更適合作為權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