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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獄張姓、戴姓、吳姓等3名管理員,於2008年收受囚犯9萬元賄款,協助受刑人從事相對輕鬆的炊場工作,被判刑2年到2年2月不等刑期,但直到去年才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以超過10年的追訴時效為由,判決3人免議。
宜蘭監獄張姓,戴姓,吳姓3人,2008年11月間分別擔任中央台、第六工場、炊場主管,政風人員監聽受刑人接見會面的錄音時,無意中發現簡姓受刑人透過家屬,以不法行賄方式,從第六工場改調至較輕鬆的炊場工作。
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確定3名管理員收受簡姓受刑人家屬賄款9萬元,簽擬行賄的囚犯「性行良好無違規紀錄」,協助囚犯調到較輕鬆的炊場工作,觸犯貪污罪,予以起訴。
最高法院前年維持3人從2年到2年2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2年。
宜監進行行政調查,確認3名管理員確實有違失,情節重大,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被懲戒人的違失行為如果高過10年追懲時效,即無法懲戒,應為免議。
懲戒法院表示,本案案發時點為2008年,但去年才送到懲戒法院,已超過10年,超過追訴時效,且無法補正,日前判懲戒案免議,3名管理員逃過公務人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