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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4)日召開院會,會中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並增訂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之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五大部分。
未停讓行人罰則部分,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從現行3600元提高至6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並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優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且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部分,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同時,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始得重新領牌期間。
基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因此將嚴重超速,從現行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針對車輛管理,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罰責,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