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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2歲羅姓女護校生,4年前騎車經過桃園楊銅路時,因路面有高低差失控摔車重傷,終身無法工作,父母代她訴請國賠。最高法院今(17)日駁回上訴,判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要負過失責任,判國賠2537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羅女於2018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騎乘機車沿楊銅路往楊梅方向路段,因路面存有一處長約140公分、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突起,致羅女當場摔車重傷。
羅女父母認為,現場沒有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害女兒因高低落差摔車腦部重創,引發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100%損失,終身無工作能力得靠人照護,主張負責維護市區道路的桃園市政府養工處疏於管理,提出國賠訴訟,求償2587萬餘元。
養工處抗辯指出,根據警方交通事故調查表,羅女超過50公里速限,並在雙黃實線路段試圖違規超車才發生事故,認為羅女也有過失,應負擔至少9成責任。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路面確實不平整、未擺設警告注意標示,容易造成路人危險,此外,羅女沒和前車碰撞,摔車前有煞車再向左傾,認定是因路面不平才摔車,養工處須負全責。
一審判決養工處國賠2487萬餘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認定羅女勞動力損失費用應為664萬餘元,金額比一審少5000多元,另再認定養工處應再給付50萬元,總計共須賠償2536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