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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車違規載貨罰很大! 違者開罰10萬元以上罰鍰
桃園電子報
發布於 3 年前

桃園監理站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組成監警聯合稽查小組,近期分別於龜山區頂湖七街查獲1輛自用小貨車未經核准非法經營汽車貨運業,違規載運快遞貨物並收取運費,現場查獲違規事證及運費收據後,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

自用貨車違規營利罰款10萬起跳。圖:桃園監理站提供

桃園監理站站長黃成民表示,經營汽車運輸業服務應符合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且領有汽車運輸業執照才能營運,如未核准經營者切勿以身試法。因車輛可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和「營業」兩類,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罰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桃園監理站指出,為保障合法業者權益,該站針對自用貨車載貨收費之車輛加強查察,均定期每月、不定期專案排定班次辦理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取締業務,勤務中一旦發現違規案件,即依規定裁處。疫情期間,仍不定時派員至工業區等重點地段勘查,請欲經營汽車貨運業者(載貨收費者),應依公路法向管轄之監理所申辦成立合法汽車貨運業公司行號,切勿非法營業,一經查獲違規屬實,將依據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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