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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審 酒駕未肇事最重可關3年、10年內再犯將公布姓名照片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 年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酒駕臨檢(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警局交警大隊)酒駕臨檢(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警局交警大隊)


雖然台灣對酒駕相關罰則不算輕,但仍有人心存僥倖,或利用各種手段規避持續酒駕上路。日前高雄發生黃姓男子酒駕撞上林家4口釀1死3傷的事件,黃姓男子即是酒駕累犯。為嚇阻酒駕行為,立法院今(24)日三審通過酒駕相關罰條罰則,包含酒駕未肇事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將公布姓名照片…等。

針對酒駕未肇事者,原先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案將刑度提高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酒駕肇事者,三讀條文新增併科罰金條款,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再犯年限也從原本5年增加為10年,再犯肇事者致人於死,增訂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則將酒駕處罰相關改為:若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除了現行已有的加重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修正條文亦提高酒駕同車乘客「連坐罰」金額,明定只要駕駛酒測超標,年滿18歲的同車乘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不過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亦明定,酒駕者若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則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亦新增毒駕比照酒駕的罰則,汽機車駕駛人如果是酒駕、毒駕,將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該車輛。

另外為防堵酒駕者規避車被沒收,或是車已被沒收或駕照已被吊扣吊銷,但仍駕駛租賃或共享服務車輛酒駕,修正條文亦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照酒駕相關規定處罰加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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