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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酒駕累犯將公布姓名照片、乘客連坐最高罰1.5萬元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 年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酒駕臨檢(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警局交警大隊)酒駕臨檢(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警局交警大隊)


雖然台灣對酒駕相關罰則不算輕,但仍有人心存僥倖,或利用各種手段規避持續酒駕上路。日前高雄發生黃姓男子酒駕撞上林家4口釀1死3傷的事件,黃姓男子即是酒駕累犯。為嚇阻酒駕累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條文;條文也加重酒駕者的18歲以上同車乘客的連坐罰罰則,最高可罰1.5萬元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明定酒駕、拒測酒測在犯的累計期限延長為10年,且酒駕、毒駕只要是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修正條文亦提高酒駕同車乘客「連坐罰」金額,明定只要駕駛酒測超標,年滿18歲的同車乘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不過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亦新增,汽機車駕駛人如果是酒駕、毒駕,將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該車輛。

另外為防堵酒駕者規避車被沒收,或是車已被沒收或駕照已被吊扣吊銷,但仍駕駛租賃或共享服務車輛酒駕,修正條文亦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照酒駕相關規定處罰加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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